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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家庭成員互毆時,如何判斷誰是加害人,誰是被害人?
- 發佈日期:2018-08-20
- 發佈單位: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
- 類 別:新北市Q&A
- 詳細內容:
當家庭成員之間互毆或是互相虐待時,可同時被認定為是加害人,也是被害人,並不因為被認定為是加害人,就不能被認定是被害人。
例如:當甲、乙雙方互毆時,若甲方控告乙方虐待、施加暴力時,甲方為加害人,乙方為被害人。但是若乙方同時可證明甲方虐待或施加暴力時,同樣可以控告甲方虐待、暴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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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8-08-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