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令有哪些種類?如何自己聲請 保護令?從提出聲請到核發多久時間?
- 發佈日期:2018-08-20
- 發佈單位: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
- 類 別:新北市Q&A
- 詳細內容:
- 1.聲請緊急保護令,由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以言詞、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,一般而言,緊急保護令由法院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。
2.聲請暫時保護令應填具「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」,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、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,處理時間通常為一週內至一個月直接核發或者開庭調查。
3.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「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」,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、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,通常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,有效期限是依法官所核准之有效期限為準,最多一年,到期前,可聲請延長一次,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最多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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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8-08-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