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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logo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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它是犯罪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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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親密關係暴力是犯罪行為,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利對他人進行肢體、性或情緒的虐待。也就是說: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做為暴力的藉口。臺灣在民國87年6月24日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,明訂所謂「家庭暴力者」,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 
身體的不法行為:
  舉凡肢體虐待、遺棄、強迫、妨害自由、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、濫用親權行為、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、重傷害、傷害、妨害自由、性侵害、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。虐待的動作包含打、捶、踢、推、拉、扯、咬、扭、捏、撞牆、揪髮、扼喉、使用武器或工具等皆是。這些侵害所造成的傷害有時候可以看得見,如瘀傷或割傷,有時候是內傷,未必能以肉眼察覺,如腦震盪或脫臼。
 
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行為:
  • 言詞攻擊:
    以言詞或語調威脅、恐嚇或企圖折損自尊的行為。例如辱罵三字經、謾罵對方的無能愚蠢、恐嚇殺死全家、威脅再也見不到小孩等語言。
  • 心理或情緒惡待:
    以羞辱、瞪眼、不實指控、跟蹤、監視、冷漠、鄙視、忽略、虐待動物、破壞物品等使對方心生痛苦或畏怖的舉動。
  • 性騷擾:
    開黃腔、展示色情圖片、強迫觀賞色情錄影帶。
  • 經濟控制:
    不給生活費、過度控制家庭財務、強迫擔任保證人、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。
    (※資料來源:家庭暴力工作手冊,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(2004)) 
     
誰在付出代價
  社會對婚姻暴力的回應,包括對受害人的協助及對暴力行為的容忍程度。因此,婚姻暴力案件發生後,是誰在付出代價亦成為重要命題。事實上,除了加害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,受害者及其子女,防治網絡及整個社會更是付出了驚人的成本。
 
簡介家庭暴力防治法
  • 什麼是家庭暴力?→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  • 什麼是家庭暴力罪?→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。
  • 家庭成員包括:
    1. 配偶或前配偶。
    2.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
    3.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如:(養)父母、(外)祖父母、公婆、(孫)子女…。
    4.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。如:手足、伯叔姑舅、外甥、姪子女…。
  • 民事保護令內容:
    1. (限制令)禁止加害人對您或其他家人施暴。→違反保護令罪
    2. (禁觸令)禁止加害人打電話、寫信給您或其他跟蹤、騷擾您的行為。→違反保護令罪
    3. (遷出令)命令加害搬出您或您們的住所。→違反保護令罪
    4. (遠離令)命令加害人不可以在您的住處、學校、上班地點或其他您經常出入的地方逗留守候。→違反保護令罪
    5. (暫時使用權)命令加害人交出汽車、機車或其他有關您生活上、工作上、教育上的必須用品。
    6. (暫時監護令)命令加害人交付子女給您,使您暫時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。
    7. (探視令)規定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或禁止加害人探視。
    8. (給付令)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租金、扶養費用。
    9. (給付令)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醫療、輔導、庇護場所或其他財物損害的費用。
    10. (處遇令)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等加害人處遇計畫。→違反保護令罪
    11. (給付令)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律師費用。
    12. (禁閱令)禁止加害人查閱您的及受您暫時監護孩子的戶籍、學籍、所得稅等資訊。
    13. (其他保護令)命令其他可以保護您及您家人的必要措施。
瀏覽人次:6558 人 更新日期:2018-08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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